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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申请仲裁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4-16 12:52: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钰林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辛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沌口路××号×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李维山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工资共计4521.2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66.6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769.4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2606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0393.6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费99778.2元;
  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282.7元;
  八、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3年3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缴上述费用的,则赔偿申请人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3年3月27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要求申请人每天工作,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未支付申请人加班费。201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以部分厂停产为由,不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