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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某诉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谢家滩镇后山村×××-×号。
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6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2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四季丰华食品城商铺一间,签订了认购书并缴纳定金30000元。2012年9月10日,原告之妻杨某某前住被告售楼部办理正式买卖合同事宜,被告销售人员告之商品房买卖合同须与商品房租赁合同捆绑签订,并强调未交首付款前不得察看商品房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文。2012年9月14日,原告之妻杨某某再次前住被告售楼部办理正式买卖合同事宜,被告销售人员虽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租赁合同样本,但仍强调合同须捆绑签订且不允许有任何修改。杨某某就合同的部分条款提出质疑时,该职员当场表示提出的质疑过于繁琐,不配合解答相关问题,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