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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仲裁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3-05-08 17:38: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罗钰林 于小晓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赵家山小区×号楼×单元。
  被申请人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5楼,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年终奖53737.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455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40006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9025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3860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鹤英才计划”项目的奖励款4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1日,申请人进入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4.6.1—2006.5.31;2006.6.1—2008.5.31。
  2008年6月1日,申请人被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调往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6.1—2013.5.31。
  201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请求贵委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