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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汪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墙下陶村×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山前河村×××号。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责令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
此案《民事起诉状》中所列上诉人的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中路186号军威塑料市场(×-××号摊)并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只是其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武汉市两个工作地点中的一个。上诉人并没有经常居住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墙下陶村×区××号。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所填写的法院文书送达地址认定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中路186号军威塑料市场(×-××号摊)是其经常居住地缺乏依据;同样一审法院根据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街办事处共和社区居委会的暂住证明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也缺乏依据,该证明只能说明上诉人曾在证明地居住过,并不能证明该证明地是其经常居住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