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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汪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墙下陶村×区××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山前河村×××号。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2)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18250元;
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36500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与陈鸿某离婚时约定差欠被上诉人的款项由陈鸿某负责偿还,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负责偿还,即使负责偿还,也最多只有偿还一半的义务。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明知365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上诉人和陈鸿某离婚的情况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必须追加陈鸿某为被告,否则程序错误,因此,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