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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姜某、江某某、余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09-16 10:37: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伊毅 余斐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罗家墩×××号,电话156290058××。
  被告姜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楼×号,电话186270708××。
  被告江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楼×号,电话186270708××。
  被告余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楼×号,电话186270708××。
  被告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号×楼×号,电话18507122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吕某某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30日,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因商业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期限是6个月,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元月30日。当日,被告同意为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的上述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担保书》。此后,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未能按约还款。2013年6月20日,被告姜某以短信承诺原告:我欠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在下星期四24时之前全部还清,姜某以此短信为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再次被欺骗,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