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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贾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某父亲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贾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特发表“被告人贾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系受另一被告人聂某某邀约后实施盗窃的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是一时贪恋引发的盗窃行为,且本案被盗物品为被害人公司工地上的废电缆,相对于其它正常使用中的物品,价值亦有所不同。
三、被告人贾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没有获利。赃物亦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
四、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对被告人贾某某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