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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10-30 17:42: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群山 雷素琴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永某(系被害人陈某某之父),男,193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西流湾×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系被害人陈某某之母),女,193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西流湾×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女),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西流湾×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余山村××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赔偿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282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2819.20元、死亡赔偿金541220元、抢救费600元、交通费5000元、处理丧事食宿费308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484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40381.62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7日晚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找被告人索还借款,被告人不肯还钱,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竟拔刀将被害人杀死。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建议贵院从重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现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一并审理。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