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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徐某某诉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赵家山小区×号楼×单元。
被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5楼,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年终奖53737.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455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40006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4513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与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9025元;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3860元;
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鹤英才计划”项目的奖励款4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1日,原告进入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4.6.1--2006.5.31;2006.6.1--2008.5.31。2008年6月1日,原告被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调往被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6.1--2013.5.31。
2012年11月21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竞业禁止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3年4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180号《仲裁裁决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不服,故有如上所请,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