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3-11-05 12:14: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甲方:毛某某
  乙方:朱某某
  受让方:
  丙方:张某
  丁方:关某某
  甲方和乙方将持有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权转让于丙方、丁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条款的合同:
  一、甲方和乙方为该公司的股东,所占该公司的股权的比例分别为70%和30%,现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以4253200元转让于丙方、丁方。
  二、丙方、丁方各出资2126600元,各受让该公司50%的股权。
  三、甲方和乙方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所得款项分别为2977240元和1275960元。
  四、付款时间
  (一)在签订本合同时,付1050000+88000×36.4×0.5=2651600元;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当日付88000×36.4×0.4=1281280元;
  (三)在建围墙时,付88000×36.4×0.05=160160元,但无论丙方、丁方成为该公司股东后何时建围墙,该款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月内付清;
  (四)在签订本合同后6个月内付尾款88000×36.4×0.05=160160元。
  另,该公司受让36.4亩土地使用权需要支付的尾款3026800元由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与甲方、乙方无关。
  五、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裁决。
  六、甲方、乙方及丙方、丁方同意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对本合同应支付资金托管并在约定时间代丙方、丁方向甲方、乙方支付。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八、特别说明:同日各方签订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金额为300万元)仅用于股权转让,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
  甲方:
  乙方:
  受让方:
  丙方:
  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