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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五期项目西面厂房辅助用房××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额头湾村竹叶海嘉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价款为8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仅支付30%的工程款25800元。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却一再推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