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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3-11-26 16:43: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张雪纯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对武昌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持疑异,但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人也很年轻,可塑性很强,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黄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且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非常的后悔,表示不会再犯。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可以早日回归社会继续工作。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表示再也不会犯类似的错误。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建议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年轻,一时冲动才铸成此错,现在被告人非常后悔。若坐牢后,在牢中有可能交叉感染;若不坐牢,则一定是成为家庭的支柱、社会的有用之才。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张雪纯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