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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子某诉吴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双城×号楼××××号,电话155221932××。
被告吴珍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双城×号楼××××号,电话1507148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双城×号楼××××号房屋系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将有关该房屋的一切购买手续、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件交给原告保管;
三、判令被告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6年认识,1997年2月23日生育长子吴某滨,2003年1月26日生育次子吴某帆。双方于2003年2月27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于2012年4月19日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航天双城×号楼××××号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人民币贰拾叁万元作为该套房屋折价款的补偿……”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已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双方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