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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熊某钢、熊某强、熊某利、熊某红法定继承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女,193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巷×号×楼×号。
被告熊某钢,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三路××号。
被告熊某强,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柏龙大厦×楼×座。
被告熊某利,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二巷×号×楼×号。
被告熊某红,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柏龙大厦××楼×座。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被告熊某钢、被告熊某强、被告熊某利、被告熊某红对被继承人熊某章的遗产(位于江汉区前进三路×××号房屋的八分之一)继承后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
二、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熊某章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被告熊某钢、被告熊某强、被告熊某利和被告熊某红。在原告与熊某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取得位于江汉区前进三路×××号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原告的弟弟张某仲拥有二分之一产权,原告的妹妹张某莲拥有四分之一产权)。熊某章于2006年8月8日去世,未立遗嘱,原告、被告熊某钢、被告熊某强、被告熊某利、被告熊某红依法定继承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位于江汉区前进三路×××号房屋的八分之一)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