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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某诉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永强二区×-×-×号。
被告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好村48号,法定代表人向大俊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东北人烤肉”店面招牌,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费10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2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东北人烤肉”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0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30205735.8),并至今有效。2011年9月,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享有外观专利权的“东北人烤肉”作为店面招牌经营烤肉,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声誉影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