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邓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航运巷××号×室,电话180071271××。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刘先村刘伏某某某组××号,电话134761576××。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7月认识,后于2012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本来打算分手,但因两人相处已有两年多,加上双方亲戚朋友做思想工作,两人最终领证结婚。领证后不久双方发生争吵,本打算办理离婚手续,后又经双方亲戚劝解,最终决定在2012年10月3日办结婚酒席,可是在办酒席当天,被告又与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进行辱骂,后发展到与原告发生身体冲突。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心俱疲,在朋友、同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有损原告自尊、人格。由于婚后两人一直不能和睦相处,无法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并且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维持婚姻关系已经没有意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