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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武汉市小山城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3-12-22 12:02: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欣 张雪纯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经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我们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个:一、被告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二、被告是否具备免责事由。
  一、被告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一)原告拥有“东北人烤肉”外观设计专利毋庸置疑。通过被告的店面招牌与原告专利证书中的专利设计图片比对可以看出,两者的字体、字形、字体间距以及每个字的比例大小完全相同,“东北人烤肉”5个字在招牌框架内的位置完全相同,“东北人烤肉”5个字在整个招牌框架内占据的大小、比例也完全相同。在外观设计的色彩方面,原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样的色彩为:招牌边框为大红色,“东北人烤肉”5个字中,“东北人”3个字为白色,“烤肉”2个字为大红色,招牌框架内的背景填充色为黑色。由于印刷问题,外观专利证书中的图样色彩有部分偏差,但这是由印刷所产生的问题,原告的色彩保护范围依然应当以所申请为准。对比原告和被告的店面招牌可以看出,除了“东北”2个字变成了红色以外,其它方面完全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被告的店面招牌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构成近似,几乎相同。所以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已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二)被告声称与与刘某某签订了加盟协议,但刘某某本人并没有“东北人烤肉”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同时涉嫌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将保留对其另行起诉的权利。因此被告这一抗辩无法成立。
  二、被告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被告选择去和刘某某签订加盟协议,本身就表明了被告非常清楚“东北人烤肉”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刘某某本人拥有的只是“东北人”3个字的著作权,而被告却挂上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甚至雷同的“东北人烤肉”招牌。很明显被告是在明知“东北人烤肉”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而恶意侵权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并不具备免责事由。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故意侵害原告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另外,原告所经营的“东北人烤肉”是一家极具规模和影响的老店,在重庆、湖北、陕西等省份有近20家分店,最近又刚刚注册登记了“湖北东北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希望合议庭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依法裁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赵欣、张雪纯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