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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3-12-24 12:54: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对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阳检刑诉(2013)555号《起诉书》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杨某有如下应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杨某是从犯
  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是从犯。他因为自己的认识错误,认为是帮别人的忙,才发生上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杨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所得,且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本案中杨某没有犯罪所得,也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并且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非常的后悔,表示不会再犯。被告人的母亲为了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害怕因其一时糊涂毁了一生,因此四处借钱想帮其缴纳罚金,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成为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
  四、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杨某家中十分贫困,全靠母亲一点微薄的收入支撑。被告人现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再三表示再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希望听母亲的话,好好做事做人。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本案被告人认识错误发生此事,数额不大,没有犯罪所得。现在被告人非常后悔。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