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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
经本案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并经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本人同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我们认为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一、主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并非毛某某介绍而来。此二人系在毛某某原上班会所“小某某”所认识,是毛某某的熟客。毛某某从“小某某”离职后,由于其当时经理秦某转至“五某”会所任主管,在秦某的盛情邀请下,毛某某也加入到“五某”会所,但其加入后实质上仍然司职技师,与其他女技师无异,并无特权,根本不是会所主管,不参与技师的招募、培训和日常管理。
二、客观方面,毛某某没有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案中,两名涉案男性由于是其在前会所上班认识的老顾客,当此两名顾客在发现毛某某不在原会所上班时,就询问其现状,毛某某故如实告知新的上班场所。由于毛某某与两涉案男性是熟客关系,涉案两名男性就到新会所来找其服务。发案当天,由于毛某某正在上钟,并无闲时接待。两名男子的消费项目、服务人员均是由秦某推介,与毛某某毫无关系,毛某某对此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此外,据毛某某交待,该会所并不提供卖淫服务,会所技师不与客人发生性交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毛某某从主客观上都不可能构成介绍卖淫。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毛某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对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的逮捕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应要求其立即无罪释放毛某某。
辩护人:吕群山、殷符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