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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3-12-30 9:23: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罗钰林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刘家隔镇三义村小三姓垸××号,电话138713155××。
  被告李玉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三店吴北路××号,电话159974891××。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相识,于2012年12月举行婚礼,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3月,由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六期A区一组××号楼×单元××层×号的房屋,此后的房屋贷款也一直由原告进行偿还。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遭到被告拒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