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郑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郑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1-02 17:35: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素琴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学晚某巷××号,电话186961584××。
  被告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葛洲坝国际广场××栋×单元×××室,电话180086280××。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7月认识后同居,2012年12月20日在硚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从2009年开始出门打工挣钱,维持自己的生活,而被告则从原告认识他时便一直依靠父母生活。原告与被告交往后,渐渐发现自己与被告的性格不合,被告在家里霸道,凡事都得由他说了算。原告的性格内向、软弱,考虑到自己一直与被告同居,不想跟被告起争执,因此对被告一味忍让,以为两人结婚后,被告会对自己好些。不料,被告婚后依旧独断专行,对待原告越发的尖酸刻薄、冷嘲热讽,经常贬低原告的人格,伤害原告的自尊,根本不考虑原告的内心痛苦感受。原告与被告之间越来越难以沟通相处,原告不敢跟被告相争,只有保持沉默来作无声的反抗。从2013年5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并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一直协商无果。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已经没有意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