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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诉马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显陈×号。
被告马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新农村彭塘组×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楼,法定代表人方福平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26日,被告马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2AY××的荣威轿车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生物园西路与原告驾驶车牌号为鄂ATU7××的面包车相撞。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马某与原告负同等责任。经查湘F2AY××的荣威轿车购买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保险。现原告受伤严重,但两被告未能及时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