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新城××-××号××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电话132647329××。
被告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室,电话15971829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2年底前还款。后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怠于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