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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徐某某诉陶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治市金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徐志龙湾。
被告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中心商贸城住宅×栋××××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按开发商设计图纸将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号楼×层1号、2号商铺恢复原状;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购买硚口区汉正街华贸商城×号楼×层3号商铺自主经营,并于同年登记取证。被告于2007年购买相邻1号、2号商铺用于出租。为了取得利益最大化,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改变商铺原有设计结构,将原本应该平行的商铺大门改装成与原告垂直相邻,变公共空间为独自占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恢复到图纸设计状态,但被告拒绝配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