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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4-01-20 18:38: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唐飞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300号×楼×号,电话13517222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董事长,电话84615574。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0)阳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30400元;
  三、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福利储蓄17939元;
  四、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一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6至倒数第4行。
  (二)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10至倒数第4行。
  另一审法院遗漏认定重要事实。
  二、一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19行。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