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伍某某诉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伍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崇安鑫城×-×××室。
被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崇安鑫城,负责人方玲行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武汉市江汉区崇安鑫城×-×××室的妨碍,拆除被告安装的六台空调外机;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武汉市江汉区崇安鑫城小区内×-×××室的房主,被告是其楼下街面商铺的实际使用者。被告安装的6台大型空调外机在小区内原告的阳台及主卧正下方,空调24小时运作发出的轰鸣声非常大,夏天还伴有产生的热浪直逼内室,导致原告一年四季不能开门开窗,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