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某诉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吴某某诉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3-11 14:52: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纪东 林家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花坪乡大石板村×组,电话186729728××。
  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送店村郑家冲×号,电话18986238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接工地务工。2013年2月5日,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11000元出具《欠条》,并口头承诺立即付款。但截止今日,被告不仅不付款,而且不接电话。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了能够过一个好年,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