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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金来朋线缆有限公司诉常州恒金伟业汽车附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金来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甫董事长。
被告常州恒金伟业汽车附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白塔集镇广路高头段路边,法定代表人史小芳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1984元;
二、判令被告以81984元为标的,按每个月1%的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计付利息;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在2010年1月7日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123278.27元,2011年3月12日向原告付款50000元。2011年3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价值8706.50元的货,结算后被告共欠款81984.76元。上述事实被告法定代表人史小芳于2011年12月9日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对账单上承诺:“此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汇31984元,余款于2012年4月底前付清。”之后原告通过电话每个月催要,到金坛和杭州找到史小芳本人当面催要,她都只是口头承诺马上付款,但是实际上一直未付款。另外原、被告还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隔月付款;超过付款期限未付的货款,需方按月息1%承付利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因协商不成,特诉至贵院,希望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金坛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