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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3-24 11:38: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赵欣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地质村××号×楼×号,电话138861262××。
  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单元×××室,电话138715355××。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宋佳某,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直至宋佳某年满18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宋佳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被告对孩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对原告没有担起到丈夫的责任。原告多次苦心相劝,被告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夫妻间也没有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被告之间早已没有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09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和父母、女儿共同居住在一起。被告则搬去跟其父母一起居住。这几年基本是各过各的。长达近五年的分居生活也早使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近五年的分居生活,让原告筋疲力尽,原告实在无法自欺欺人的维持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均被被告拒绝,被告认为双方现在这样的状态也很好,没必要离婚。原告多次与家人沟通,在深思熟虑后,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