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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胡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村三组××-×-×号。
被告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宝安花园××栋×××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童浩某,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童浩某年满18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童浩某。但婚后被告性情大变,在单位殴打领导、员工,在家里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的工资也从不交给家里作家用,原告还能经常收到被告的信用卡催款单。
原、被告结婚10年,被告从未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家里从不做家务,每天玩电脑游戏到深夜,从不辅导孩子的学习,更不关心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