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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4-03 11:21: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余斐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村三组××-×-×号。
  被告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宝安花园××栋×××室。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童浩某,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童浩某年满18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童浩某。但婚后被告性情大变,在单位殴打领导、员工,在家里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的工资也从不交给家里作家用,原告还能经常收到被告的信用卡催款单。
  原、被告结婚10年,被告从未尽到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家里从不做家务,每天玩电脑游戏到深夜,从不辅导孩子的学习,更不关心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