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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04-04 12:23: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唐飞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周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本律师在参加2011年4月19日的二审法庭调查后,现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的证据一和二应予采信
  (一)上诉人的证据一应予采信
  上诉人的证据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贺某的谈话录音,其证明上诉人收到发票后及时向领导汇报过此事,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将发票留在手上的。被上诉人仅以不能识别谈话对方是否为贺某(其现仍为被上诉人员工)、未申请此人出庭作证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庭应该采信该证据。
  (二)上诉人的证据二应予采信
  上诉人的证据二是被上诉人《标准采购操作流程》,其证明上诉人没有违纪,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认可其真实性,法庭应该采信该证据。
  二、被上诉人辩称“在发票作废前被上诉人收到货物”而未提供证据,应不予采信
  根据上诉人的证据二,上诉人只有在签订合同、被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才能将发票交被上诉人财务部门处理,但被上诉人在发票作废前未收到货物,仅有口头辩称“收到”而未提供证据,该辩称应不予采信。
  三、被上诉人拟证明上诉人严重违纪的证据三因与上诉人的证据一和二完全相悖,其证明目的应予推翻
  被上诉人损失发生后,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安排“要么留在原采购部予以警告处分,要么调离原采购部,要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证据三上签字的,因与上诉人的证据一和二完全相悖,其证明目的应予推翻,故应认定上诉人没有违纪。
  四、两个有必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一)上诉人有担当愿意承担责任≠上诉人应该承担责任
  纵观发票作废的整个事情经过,本律师认为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机械的操作流程,因此本律师认为:上诉人有担当愿意承担责任≠上诉人应该承担责任。
  (二)“27万元损失为重大损失”没有依据
  1.没有法律依据
  2.没有约定的制度依据
  3.27万元对被上诉人来说是“很少”的
  上诉人的两项精益提案使被上诉人每年节约几百万元的成本,而且这两项提案的优益性至今仍在被上诉人处排名第一,上诉人只是被一次性奖励一万元。另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已决定做成死账的啤酒花股份转化为价值四百多万元的股票,上诉人只是得到口头精神上的奖励。上诉人之所以只得到少量物质奖励和口头精神奖励,是因为对于注册资金一亿多美金、年利润数亿元的被上诉人来说,几百万元确实不足挂齿。因此,27万元对被上诉人来说是“很少”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没有违纪,27万元损失对被上诉人来说也不是“重大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开除上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贵院应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唐飞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