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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04-07 11:50: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余斐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性,建议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童浩某。但婚后被告性情大变,在单位殴打领导、员工,在家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的工资也从不交给家里作家用,原告还能经常收到被告的信用卡催款单。
  首先,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被告一直在外地工作,缺少对家庭应有的照顾。在原告怀孕的那十个月里,被告仅回家过一次,住过两天。被告的工资从不交给家里,即使偶尔给也只会像施舍一样的给几百元。刚刚结婚时,被告手里还有三万元礼金,被告在七个月内用的一分不剩,未给家里买过一分钱的生活用品。家里的生活全是靠原告自己工作及原告母亲工作来支撑。在2013年9月份,原告还收到了被告的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催款单合计两万余元。被告还欺骗原告是假的催款单,是有人想诈骗。最终银行通过派出所出面解决,被告母亲无奈才替被告偿还了欠款。
  其次,在原、被告结婚的九年时间里,被告从未做过任何家务,包括在原告怀孕期间。每天吃完饭就是玩电脑游戏到深夜。原告多次同被告谈起此事,被告还恼羞成怒殴打原告,造成两人感情进一步破裂。
  被告这种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的行为深深的伤害了原告,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条之规定,我们恳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童浩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童浩某年满18周岁
  首先,被告的性格不适合直接抚养童浩某。被告的性格暴躁、目无尊长,听不进去任何人的建议。被告在单位殴打领导、员工,在家里打原告、多次辱骂并用拳头恐吓原告母亲。每天下班玩电脑游戏至深夜,业余时间从不辅导孩子的教育,到目前为止从未给孩子买过一本学习书籍。
  其次,被告能提供给孩子的生活条件及教育条件明显不如原告,且孩子一直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童浩某从出生后就一直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于2012年9月在南湖宝安花园蒙特梭利双语幼儿园就读至今。原告的母亲是有丰富教育经验的老教师。从童浩某一岁时就由原告母亲教其读书识字、英语、数学等等。现在无论是生活还是教育,童浩某都对原告的母亲相当依赖。原告现有无贷款的住房两套,原告母亲还购买了四份中保人寿保险四份,被保险人就是原告。而且原告的工资也高于被告。被告同父母只有在汉口的六十平方米住房一套,根本没有独立空间给予童浩某学习和生活。被告的父亲也先后两次中风,至今需要人常年照料,被告母亲身体也不好,被告因工作更没有时间照顾童浩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观点,为了童浩某以后能有一个稳定良好的教育、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童浩某。
                                     代理人:孙志军、余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