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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4-09 12:26: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余斐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孝感市南区车站街黎明村××号。
  被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法定代表人熊昌洪经理。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该房屋位于鄂州市华容区葛店上街村阳光大厦×单元××××号房);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本金10692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69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鄂州市华容区葛店上街村阳光大厦×单元××××号房,支付购房款为106920元。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若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已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到现在,被告还未能交房(未能通过验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件),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售楼宣传存在较大差距,配套设施绿化不达标,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是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约定的违约金,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