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河南村×××号。
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新桥村黄泥坪组×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07年5月5日、2007年7月25日、2008年元月份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口头一直承诺马上给钱,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归还借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和被告协商不成,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