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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的《行政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4-11 11:07: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张雪纯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栋×单元×××号。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546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清主任。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拆迁原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关山村新屋熊××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与原告及其母亲张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
  三、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52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本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关山村新屋熊××号,在该处拥有房屋共计1038㎡。2001年3月8日,被告成立的武汉科技新城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联合对原告下达通知,称珞喻路道路需要扩建整治,原告的房屋位于道路扩建整治规划红线内需拆除。2001年4月15日,武汉科技新城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强行与原告及其母亲张某某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多年来,原告及其家人一直就上述问题向各级部门信访、起诉,但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1年9月14日,原告终于得知武汉科技新城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上述拆迁行为违法,因此被告与原告及其母亲张某某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无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上述拆迁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