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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诉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与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行为构成逾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交付该房屋需要的“五证”、“两书一表”不齐备,不具备交房的条件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书”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现在已经过了交房时间,被告仍然没有具备交房的上述必备文书,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退还原告的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余斐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