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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不服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行政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4-04-22 17:55: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张雪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54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彤主任。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立行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一审法院立案庭建议的民事诉讼
  上诉人原以为武汉科技新城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取得了针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拆迁许可证》,也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经过调查发现,武汉科技新城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没有取得针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拆迁许可证》,为此,上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立案庭建议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是错误的。
  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该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三、一审法院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2011年9月15日,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姜某某诉被上诉人案的《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判决书》,且同样是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与其基本相同,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依葫芦画瓢,一审法院本应该也依葫芦画瓢即可。但由于两年多来一直违法不立案,一审法院企图降低错误性质的程度,故作出了一审裁定,请贵院明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