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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4-25 19:45: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姚秀秀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田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号×楼×号。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北村×号×楼×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唐某,被告承担婚生女唐某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对原告和孩子有家庭暴力情况。因为感情破裂,2011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案号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224号。2013年4月22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案号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无和好的可能,长期两地分居,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