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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汪某某诉鲁某某、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4-04-28 9:40: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天正 黄齐公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南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0351008××。
  申请人汪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南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9860677××。
  被申请人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曙光嘉园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室,电话135541008××。
  被申请人涂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曙光嘉园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室,电话153086265××。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2194065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2217365元;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4年4月16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两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两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