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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04-30 9:46: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姚秀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田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被告有赌博恶习,并有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6月份,被告曾出具一份保证书,足以证明被告有赌博和酗酒恶习。被告还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最近一次甚至将孩子都打伤了,一次次的动手让原告对其彻底死心。
  (二)双方已经长期两地分居,早已没有了任何感情。
  (三)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
  二、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栋×-×-×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该房屋的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阳子第200618××号,2009年2月3日在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经过公证,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均已经办在原告名下。
  三、女儿的抚养权应归原告,被告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女儿渐渐长大,原告作为女方直接抚养女儿更为方便。被告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且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志军、姚秀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