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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唐某诉王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48号金桥港湾花园×栋×单元×××室。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
被告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30000元;
二、判令被告鲁某某对被告王某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2月22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二被告承诺2013年2月底归还借款。但二被告均未依约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怠于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