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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汤某某申请仲裁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书》 |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汤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火路×号×楼××号,电话151714373××。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董事长,电话85640365。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民意上街×号×单元×号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二、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59178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处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8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民意上街×号×单元×号建筑面积为84.54平方米商品房1套。2002年8月30日,申请人一次交付全部购房款118356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权登记被申请人的配合义务,但此后被申请人一直以相关材料正在办理之中为由拖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3年11月,被申请人明确告之申请人因与武汉市广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纠纷未解决无法为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申请人不得不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