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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涉嫌抢夺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4-05-30 12:41: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程某某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记录
  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人也很年轻,可塑性很强,对其从轻处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其家属愿意代其缴纳罚金
  案发后被告人愿意将所有财物积极退还被害人,对当事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并且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已经非常的后悔,表示不会再犯。被告人的父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为了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程某某的两个叔叔害怕因其一时糊涂毁了一生,因此四处借钱想帮其退赔、缴纳罚金,希望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机会,使其成为一个对社会和家庭有用的人。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家中十分贫困,母亲在其只有5岁的时候就已经去世,父亲又因工伤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程某某平时生活也比较困窘,要靠两个叔叔接济。因其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被告人非常后悔。若被判刑坐牢,则被告人及其全家原来的一切努力和希望都付诸东流。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被告人程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
  本案中程某某只是负责开车,没有实际动手抢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认定的抢夺次数也没有那么多,实际参与的次数应该比认定的更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建议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本案被告人年龄小,一时冲动才铸成此错,犯罪所得不多。若坐牢后,在牢中有可能交叉感染,真的可能会使被告人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若不坐牢,以后则一定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社会的有用之才。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及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