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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4-06-06 8:58: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纪东 姚秀秀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古潭大道×××-×号,电话189639831××。
  被告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号,电话15337156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徐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女徐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06年相识,于200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徐某某。婚前原、被告双方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改,多次遭到被告殴打、辱骂,被告对小孩也没有尽到教育抚养义务。时至今日,被告无任何悔改,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