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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古潭大道×××-×号,电话189639831××。
被告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号,电话153371569××。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徐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婚生女徐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06年相识,于200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徐某某。婚前原、被告双方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改,多次遭到被告殴打、辱骂,被告对小孩也没有尽到教育抚养义务。时至今日,被告无任何悔改,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