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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仲裁武汉怡典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4-06-19 16:04: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周俊岭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后街×号。
  被申请人武汉怡典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朱勇董事长。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28日至2014年3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3月28日的社会保险;若不能补缴的,则赔偿申请人损失45643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工资1000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销售提成36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被申请人不发放申请人工资,并要求申请人离职。另,被申请人还没有兑现申请人360000元的销售提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特诉至贵委,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