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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穆某某诉龚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号。
被告龚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6月19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已经长期两地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