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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邢某某诉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邢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电话156198261××。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鼓楼坡街××号院×号,电话18739907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00000元,并支付原告60000元违约金;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就被告退还300000元股权转让款项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给原告的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如被告未在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300000元股权转让款的退还,被告应按未退还款项的2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还须就未按期退还的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原被告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被告恶意拖延履行,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