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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诉龚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07-02 8:54: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姚秀秀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穆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结合本案事实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5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本案中,双方草率结婚办理登记后,男方随即毕业参加工作,女方继续在校读研,5年时间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长期未进行过任何沟通。
  因此,本案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金雅苑×幢×单元×××室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给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即可
  (一)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且位置在九堡镇,房价较低,不能和杭州市的房价相提并论。
  (二)该房屋是原告向其父亲借款购买,存在一个33万元的共同债务。被告实际上并未支付购房款,甚至从来没有到该房屋去过。
  (三)该房屋现在不分割为宜(若双方同意,也可由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根据杭政(2007)9号通知的规定,该房屋在取得房产证后5年内不得交易。该房屋不交易,原告就没有钱对其进行补偿,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暂时不分割房屋,当事人对该房屋另行起诉。若要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计算补偿数额时,应减去土地收益等价款。
  该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因此,该房屋分割时,应扣除原告父亲的33万元的借款和应向政府交纳的55%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再进行分割计算。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且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我们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代理人:孙志军、姚秀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