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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邹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半市街××号。
被告郭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二盛巷×号×楼×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为大学同学,2011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依旧如婚前一般各自在自己父母家里生活。被告性格较为暴躁,双方发生争吵后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向动起手脚,原告多次劝阻仍然无效,被告屡教不改,变本加厉。2014年2月4日下雪之日,原、被告言语不和,被告对原告再次动手并侮辱原告人格,将原告衣服脱到只剩内衣丢弃在门外。且原告发现被告对其父母隐瞒了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情,被告对此段婚姻没有任何责任心。双方因诸多琐事矛盾升级,原告失望透底,伤心至极。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对婚姻无任何积极经营的心态,原、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准予离婚。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