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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于某某诉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海青镇小陈庄××号。
被告武汉巨成泰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3栋701号,法定代表人蔡欢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商管理服务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8000元,赔偿违约金19000元,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2050元,以上费用共计5905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代理商管理服务合同》,并于当日支付被告9900元,2013年12月3日支付被告法定代表人23100元,2013年12月27支付被告法定代表人5000元,前后三次共计38000元全部用于支付被告货款。2013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所发18件(箱)货,其中鞋子192双,另有配件若干。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低劣、样式老旧脏污、标签与实物不符等诸多问题,而且以平均价格计算,每双鞋子的进货单价为198元,远非被告所承诺的进货单价在28-68元之间。由于质量与单价问题,原告的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因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货并以之前承诺的质量和价格重新发货,但被告无动于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